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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论文

我的工作论文

  这里是我的部分工作论文,发在这里以志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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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两年多前的堵塞税收漏洞的观点,终于在2009年开始实施了!

  就在前几天(2008年12月31日),我们接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份特急文件,内容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一律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接受废旧物资开出的发票,不再给予抵扣10%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看了这份文件之后,很高兴。这是因为我曾经在两年多前,专门为废旧物资行业存在大量偷逃税现象撰写过一篇论文,其结论就是上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里规定的,取消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免税规定与不再依据废旧物资单位开出的发票给予抵扣10%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堵塞此类企业利用税收票证偷逃税的现象做了比较详尽的论述。
  论文在我们区局的学会发表后,得到了好评,但没见有权威机关发布文件予以足够重视,因此这两年跨越各省市的废旧物资行业的偷逃税现象越演越烈,终于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视,在2008年即将结束时,发出了一份迟到的文件。
  文件虽然迟到,但我在两年多前(2006年10月份)撰写的论文观点与这份文件的规定相一致而高兴。虽然这文件不一定因为我的论文而发布,但我能够在两年前发现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大量偷逃税现象,并已经提出了相关的堵塞税收漏洞策略而高兴。
  但是,我为在这两年多时间里,由于没有及时地堵塞这样的税收漏洞,以至于国家的税款因此而大量流失而心疼!

最后编辑大光 最后编辑于 2009-01-02 11: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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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896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在2008年12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即刻取消征管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回收单位的免税核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缴纳增值税。

  二(以下略)





最后编辑大光 最后编辑于 2009-01-02 10: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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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我的论文全文,读起来比较枯燥,呵呵~~



对改革废旧物资流通行业税收环境的思考



作者:施大光




    ▇诱发废旧物资行业偷逃税收的主要因素有:
1、对收废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人为断裂了增值税的完整;
2、收废企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自行填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打开了利用废旧物资收废行业偷税逃税的漏洞;
3、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废旧物资税收政策上的不一致性,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改革建议:
1、恢复对收废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把废旧物资流通的全过程全部正式纳入增值税轨道;
2、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只用于对零星社会性废旧物资的收购,严格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控制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票证管理。
  该项改革,将在价值规律、社会分工与社会就业等各种因素影响下,以降低社会性废旧物资的交售价收购价为结果,促进废旧物资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

  自1994年,我国实行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以来,废旧物资流通行业的偷逃税问题,成为税收实践中的一个顽疾。废旧物资行业涉及的偷逃税收案件,近几年呈现出发案多案值大的态势,动辄几亿几十亿的大案要案已不鲜见。一个值得深思的社会现象是,由“垃圾大王”暴发形成的富翁已成为一种社会“特色”。这些富翁的产生,固然与其勤劳密不可分,但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出现的漏洞,也是值得反思的。本文拟对堵塞该行业的税收漏洞作粗浅探讨,以求抛砖引玉,得到同行与专家的批评指正。

诱发废旧物资行业偷逃税税收环境的思考



  近几年,废旧物资行业的偷逃税表现形式与手法,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这些多样性复杂性表象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与税收环境,但仅就该行业自身的税收环境而言,与其三大税收环境具有密切联系:现行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的不平衡、收购凭证与销售发票管理管理上的滞后性以及各地执行废旧物资行业税法的不一致性。为着重分析这三大税收环境对废旧物资行业的负面影响,这里不再阐述这三大税收环境对该行业的正面作用。

一、税收政策的不平衡



  废旧物资的整个流通过程,大致经过三大环节:产废环节、收废环节、用废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收废环节。现行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特殊税收政策主要是:
  一、对专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收;
  二、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用废企业,可凭据收废企业(废旧物资经营销售单位)开出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抵扣10%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该项政策的直接负面影响是:
  产废企业,由于没有该类废旧物资的特殊税收优惠,也出于避税逃税的需要,宁肯把废旧物资出售给不需开具发票(亦不需缴纳税收)的自然人或不正规的收废法人,也不愿把废旧物资直接出售给用废企业。
  收废企业,由于免税,不承担税收负担,还由于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与销售发票的自行填开,基本不承担税收风险。废旧物资的增值率再低,收废企业的经营风险几乎为零。这种免税与开票的自由度量权,给收废企业虚开代开销售发票提供了几无风险的客观条件。
  用废企业,由于无法直接从产废企业取得所需的废旧物资,无法取得可供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只能从收废企业获取所需废旧物资及其抵扣凭证。用废企业虽然可以依据收废企业的销售发票抵扣10%的增值税,但毕竟额外多承担了增值税基本税率之外5.89%的税负(实际扣除率=10/90=11.11%)。出于弥补税负的心理,用废企业要求收废企业多开销售发票以抵扣增值税的愿望是比较迫切的。


二、收购凭证、销售发票外部监督制约的缺失



  现行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办法,允许收废企业对自然人交售的废旧物资,可由收废企业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入帐、并可以自行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用废企业。
  这项管理措施引起的直接负面作用是:
  产废企业直接把废旧物资销售给名为自然人的废旧物资收购者,以避免缴纳税收。
  收废企业收购所谓的自然人交售的废旧物资,可开具收购凭证入帐,并开出销售发票给用废企业以抵扣增值税。当收购明显不属于自然人交售条件的大宗同类废旧物资时,其也熟视无睹地为其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并为自身“销售”废旧物资的进出数量相匹配而为自己填开收购凭证,这种没有外部监督、随心所欲地开具收购凭证与销售发票的管理制度,为虚开、代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提供了客观条件。那种货物在产废企业与用废企业之间直接往来,而其收购凭证、销售发票等书面凭证却经由收废企业的第三方异地流转的货票不一致的怪现象,也就有了生存、发展的条件。
用废企业难以直接取得产废企业的合法凭证,只能表面上向收废企业进货,以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如果说,该项发票、凭证管理办法在以公有制的收废企业为主体的计划经济大环境中还有社会约束力,那么在企业转制后,收废企业已经形成为多种经济形式为主体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这样的发票凭证管理体制已经逐渐失去社会外部监督制约作用。目前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开具人与收受入帐人都由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兼任,而且,其交售废旧物资的对象虽然表面上是“自然人”,但从其出售的废旧物资类别数量金额看,真实的自然人无法从零星的社会性废旧物资收购活动中完成,显然是社会集团性法人单位的出售、收购行为。这种开票人与受票人由一人兼任的做法,如同会计与出纳由一人兼任易于发生经济犯罪一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由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并入帐,使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代开虚开有了“进货”的“合法”基础,由此打开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偷逃税漏洞。实际上,近几年发生的废旧物资涉税大案要案中,收废企业虚开代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以提供用废企业抵扣增值税的违法现象,与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自行填开以抵充进项依据的漏洞是密不可分的。尽管税务部门尽力在收废企业的内部管理方面作了大量的规范性要求,比如对帐册凭证、对交售废旧物资者特别是自然人的管理作了许多硬性规定,但收效甚微。一些使用自制收购凭证的纳税人扩大收购金额、多抵扣税款的不法行为既大量存在,又不能被及时查处,公开兜售虚开代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犯罪行为在全国较大范围里存在,专业代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广告在一些地区招摇,有的甚至在因特网上公开宣传招揽。

、各地执行税法的不一致



  优化的税收环境的营造,不但需要正确税法的制定,更需要在正确税法指导下的严格执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税法的执行上,各地甚至在同一地域的不同地区,也还存在着执行税法上可能是比较重大的偏差。
  就废旧物资流通过程中的三大环节,其偷逃避税的手法大致如下:
  产废企业在销售废旧物资时,未补缴增值税行为比较普遍。
  收废环节,常见的虚构收购、销售业务,违法取得额外所得;为他人代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对废旧物资大宗交易的法人(假自然人)交售行为,未向对方索取必要的交售合法凭证;非废旧物资冒充废旧物资享受免税政策;应税项目违法享受免税照顾,擅自扩大免税范围……
  用废企业向收废企业索取虚开销售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生在废旧物资流通领域里的偷逃税手法大致相同,但各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与监督管理效果却并不一致,有的甚至大相径庭。在某地作为大案要案查处的行为,在另一地,却成为司空见惯而不予追究的现象,也还在一定的范围里出现。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不法分子专门寻找执行税法不力的地区下手,发生在废旧物资领域里的偷逃税事件集中于某些地区也就不奇怪了。
  废旧物资流通环节出现的偷逃避税问题,在很大层面上,与各地政府、各地税务机关未能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擅自变通税法,以优惠政策”“培植地方税源”“发展地方经济的指导思想有着相当的关系。
  此外,有迹象表明,废旧物资出现的偷逃避税问题,不仅仅是税收的流失,也还蕴育着商业贿赂等社会腐败可能。

对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与征管措施改革的思考


  以上三大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环境,在过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经济机制下,曾发挥过相当的监督制约作用,但在目前以多种经济结构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模式下,却就此打开了该行业税收的漏洞,给了不法分子偷税逃税避税的可能,改革这三大税收环境,是堵塞增值税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安全的迫切需要。

  恢复收废环节的增值税征收



  废旧物资,按其产生的源泉划分,可分为工业性废旧物资与社会性废旧物资。前者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产生,而后者多为自然人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产生。工业性废旧物资的特点是点少量大,而社会性废旧物资的特点是面广量小。
笔者建议,严格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征收、管理收废企业的流转税,恢复征收收废环节的增值税,把收废环节正式纳入增值税范围,就有可能堵塞废旧物资行业因收废环节出现的大量偷逃避税漏洞。
  废旧物资全过程纳入增值税体系后,废旧物资各环节的税收状况为:
  1、工业性废旧物资的产废企业,出售废旧物资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缴纳与之相应税率的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的出售废旧物资行为,区别兼营与主营,分别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2、收废企业,改变目前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各类废旧物资的适用税率恢复征收增值税。
  从增值税角度分析,收废企业的废旧物资交售对象主要分为三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一般纳税人与自然人。在恢复征收收废企业增值税之后,其进项税额主要由一般纳税人提供,而收废企业无法从另两类纳税人取得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此外,由于加强了产废环节工业性废旧物资的增值税征收,工业性废旧物资的产废企业无须经过收废企业这一中间环节,而直接将工业性废旧物资交售给用废企业。
  在这种状态下,收废企业的交售者以自然人与非一般纳税人为主。这类面广量小的社会性废旧物资,收废企业无法依据其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承担了交售者转嫁过来的增值税负担。表面看来,加重了收废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也是长期困扰各类税收相关人的主要因素之一。但笔者以为,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告诉我们,只要一定的物质具有利用价值,就会有该物质价值的现值体现,就会有该物质物理形式的物资交售与收购行为。社会性废旧物资的市场价值体现,表现为交售、收购价格的高低。这种因市场自然调节而产生的社会性废旧物资出售、收购价格的上下浮动,正是社会性废旧物资的交售者与收废企业之间,逐步消化交售者最终消费了社会商品以后产生的剩余物——废旧物资的税收负担。就消费者(社会性废旧物资产生者与交售者)而言,其在消费所购买的社会商品、消费品的时候,已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与经济准备在消费过程中,把这类废旧物资降低到自己认同的最小限度并自行消化之(这是由我国国情与人类共同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节约型社会所必须的),因此对于生产量并不多的单个社会性废旧物资的交售者,承担社会性废旧物资售价中与适用税负(基本税负为14.53%)上下浮动的税收负担也是应该的,是合情合理的。
  因此,恢复征收收废环节的增值税,必然会影响到社会性废旧物资交易中的成交价格,而这种成交价,应该低于免增值税期间的交易价。如同1994年我国大陆税制改革扩大实行增值税的初期一样,这种价格的变动必然会引发废旧物资行业乃至扩散到其他领域价格的暂时波动,但可以预期的是,在经过一段时期的磨合运行之后,市场价值规律最终将发挥作用,废旧物资行业的经济运行终将依旧纳入社会经济运行的正常轨道,而废旧物资行业的增值税漏洞将得到根本的解决。
  收废企业恢复征收增值税之后,就流转税而言,仅仅是该环节增加的人工与其他费用的增值部分中的一部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随废旧物资增值率的高低而高低,这是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的。
  为了鼓励全社会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对稀缺资源、对环境负面影响大、耗用人工多而增值率低的废旧物资,比如对废弃的各类电器须经过整理加工的废旧物资,可另行制定单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鼓励。
  为鼓励收废企业的积极性,保证收废企业的基本利得,宜继续实行对收废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3、用废企业,由于收废环节正式纳入增值税轨道,其所需要的废旧物资都能得到相适应税率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不须承担购进货物时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因此其利用废旧物资的积极性将极大地激发出来。而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用废企业不须经过中间环节而与大宗工业性废旧物资的产废企业直接进行废旧物资交易,这也减少了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

改革收废企业发票、凭证的管理规则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运行体制已经由过去的以公有制企业、计划经济为主的模式,转变为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运行模式,因此,过去在公有制计划经济模式下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许多已不适应目前条件下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济运行模式。比如,收废企业大多已由过去的国有企业转变为非国有企业或实际上的非国有制企业,而收废行业过去那套以防止公有制企业内部贪污挪用为主的,企业内部各个流转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如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过磅单、废旧物资验收入库单、付款凭证、银行转帐凭证、销售发票、收款方式与凭证以及众多的统计报表等等,在现今非国有的企业内部,就成为欺瞒外部监督的一种手段。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不少废旧物资的实物流转是从产废企业的所在地直接流向同一地区的用废企业,而其发票与资金却是经过了异地不同的两个省市之间收废企业的中间环节流转,而仅从异地收废企业各环节书面凭证的填开等手续考察,又完全符合有关管理机关如税务部门的要求。
  所以,寄希望于这种管理体制以杜绝税收漏洞,是不切合现时废旧物资收废行业的实际状况的,因此亟需改革对收废企业的外部监督机制,至少,以目前状况,不应过度依赖收废行业的内部管理机制以堵塞税收漏洞。
  在发票的使用管理上,在恢复收废企业的增值税征收,严格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管理收废企业的收购、销售行为之后,三类废旧物资交售者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废旧物资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收废企业抵扣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也必须开具普通发票或事业单位收据给收废企业,以此作为自己销售凭证并供收废企业核算使用,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废企业可据此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而自然人的交售废旧物资则无发票开具,因此,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只能用作收购以自然人为主的小额交售者的收购记录,不能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对不正常的大宗同类废旧物资,即使是以自然人身份、以不同交售者身份交售,收废企业亦必须凭据交售者的发票入帐,而不得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代替交售者的销售发票。真实的社会性废旧物资收购的特点是,品种多、数量少、形态杂,这与大宗同类废旧物资的特点完全不同。
  对游散于城乡民居收购零星废旧物资的个体收购者,税务机关亦应像管理无证经营者那样加以税务管理,或发放临时税务登记卡,对其收购的数量较多的废旧物资,可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后,为其代开普通或专用发票,纳入整个废旧物资税务管理体系,纳入整个增值税流转体系,以扶持对社会性废旧物资的利用。
  收废企业自行填开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只能用作收购以自然人为主的小额交售者的收购记录,只能作为该类企业内部核算成本使用,而绝对不能据此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作为收废企业进货的主要依据。
  废旧物资全流程纳入增值税管理后,除了与其他一般纳税人相同的管理要求外,在税务征管上,应与公安等对废旧物资经营的外部管理机构相互配合,严格审批收废环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除了具备必须的年销售额指标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具备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同时规范其结算手续,对法人单位必须杜绝现金交易,现金交易只适用于收购自然人的小额交易,要特别注意废旧物资的发票、货物与货款的一致性,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在改革废旧物资税收政策以后,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一律严格按照总局规定,不擅自出台变通办法,不优惠各地产废企业,鼓励产废企业将废旧物资直接交售于用废企业,严格产废环节、收废环节和用废环节等整个废旧物资流通全过程的税收征管,长期来困扰人们的废旧物资偷逃税顽疾可望得到根本的解决。

改革废旧物资税收环境后对该行业及其社会影响的思考



  一项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必然会遇到新的预想不到的矛盾的出现。对现行废旧物资税收环境的改革也将有新的预想不到问题的出现。
对产废企业的影响。由于工业性废旧物资的产废企业大多早已纳入增值税轨道,因此该项税收因素的改革,只是加强了产废企业的废旧物资税收征管,对产废企业税收负担的实质性影响有限。
  对收废企业的影响。恢复对收废企业征收增值税后,如前所述,对社会性废旧物资税负的消化尚需时日,因此,收废企业有可能借此涨价把税收负担转嫁到下道环节即用废企业。但用废企业由于可从产废企业直接获得大宗的工业性废旧物资,占有与产废企业直接交易的优势,因此废旧物资的价格并不会由收废企业直接引导,涨价风并不会影响到该行业乃至全社会,更大的可能是如前所述的,收废企业将社会性废旧物资的税负以降低收购价的方式(以14.53%的税负为价值中枢浮动)转嫁到社会性产废者身上。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增值税对企业的效益并无直接影响(只是资金对企业的影响多一些),而且对收废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因此恢复对收废企业增值税的征收后,对收废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也是有限的。因此,在经过短时期的磨合后,该项改革对收废企业的影响将逐渐趋于理性与合理。
  恢复对收废企业征收增值税后,因该项税收政策的改革,促使工业性废旧物资的产废企业与用废企业的直接交易,可能使现有的收废企业走向萎缩。笔者以为,这种现象应是一种社会进步。运用税收政策,引导全社会合理综合利用废旧物资,鼓励社会大众(自然人与非一般纳税人)成为废旧物资的交售者,恢复收废企业的主要收购对象为社会性废旧物资,应该是税收调节作用的成果之一。物质只要具有使用价值,就会有其价值的现值体现。社会性废旧物资在消化收废企业的降价因素之后,由于价值规律、由社会分工与社会就业等各种因素的催化调节作用,由国家引导、社会需求、经济效益等派生出来的收购废旧物资这个行业将依旧活跃在社会上。社会性废旧物资的个体零星收购者以及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就业层面,全社会的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积极性,不会因收废企业专业从事社会性废旧物资而消退。
对用废企业的影响。由于恢复对收废企业的增值税征收后,用废企业将比原先实际上的税负减少5.89%的进项税负,有利于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社会最终产品物价的稳定或降低,有利于用废企业的资金周转与效益提高,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积极性。
  如同1994年增值税改革初期那样,商业流通企业的流转税税收制度在转型为增值税时,由于对价外税的误导,当时曾刮起了一股涨价风,但由于税务机关等各方面的努力,由对税收政策误导而引发的涨价风迅速平息,增值税的改革得以顺利深入。可以期待,对废旧物资行业特别是对收废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后,该项政策对该环节的影响也将是暂时的、有限的。
  恢复了收废环节的增值税征收,基本杜绝了不法分子利用收废环节的免税政策偷税逃税避税的可能,堵塞了由此而造成的税收漏洞。同时,将废旧物资整个流通过程全部正式纳入增值税轨道后,也将消除各地税务机关擅自变通税法等弊端。可以肯定,该项税收政策的改革利大于弊。笔者寄希望于对废旧物资税收改革政策的早日出台。

                                                                   2006.10.25.

最后编辑大光 最后编辑于 2009-01-02 11: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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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过去的2008年,我国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就我国税收形势看,在2009年也难免受到负面影响.在这"非常时期",国家出台了许多"非常政策"以寻求刺激经济发展.上海市领导与市税务系统领导,也要求税务系统尤其是税务稽查的同志们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不要把纳税人非故意的滞纳税收与漏缴税收"上纲上线"而对他们"赶尽杀绝",以影响经济发展.
  我作为一个税收稽查人员,实际上早在三年多前,上海市税务系统内部结构大改革的时候,就已经感觉到了这个政策趋向,在我们区局税务学会的论文交流会上,提出了如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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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局税收检查功能定位与专职稽查局工作衔接的思考



作者:施大光


  2005年开始,上海市税务系统对税收征管查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原先以征管为主的直属分局机构设置,改革为以稽查为主的直属分局机构设置,分别设立了五个直属于市税务局的稽查分局,专职执行税务稽查工作。就此,上海市税务系统的税务稽查机构,已经形成了市局直属稽查分局、区(县)局直属检查税务所、管理税务所内设检查小组的三级税务稽查体系。这三级税务稽查机构,分别隶属于各自的税务行政机关,对各自的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随着上海市税收稽查体系的改革,整个上海市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工作职能职责也相应发生一定的变化,尤其是,原先以打击偷税逃税为主要任务的征管分局的税收检查队伍,其主要的工作职责也应相应发生重要转变,其检查功能定位以及与稽查局的工作衔接亦应发生重要变化。


上海市税收稽查体制的改革是适应我国税收发展的客观需要


  上海市税务稽查体系的改革,是国家税收法制化的需要。税收稽查的主体,过去一直由税收征管部门兼任,但这种税收稽查体制,显然不完全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2002年10月15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提出,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案件的查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中,提出了划分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职责范围的三个原则。2004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又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税务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等方面划清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因此,由稽查局执行税收稽查工作是税收法制化的必然趋势。而税收征管部门从事的税收检查,与稽查局的税收稽查的业务边界是不相同的。
  上海市税收稽查体系的改革,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过去,上海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在于各区(县)征管分局的专职税收检查队伍。这些检查队伍,为本市打击偷逃国家税收,堵塞税收漏洞,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份趋向多元化,各类跨地区跨范围跨行业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往以单一地区税务稽查的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各类经济组织和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上海市税收稽查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上海市税收稽查体系的改革,是查处涉税案件长期斗争的需要。随着商品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偷逃税犯罪分子犯罪的手法越来越科技化,偷逃税作案的地域范围越来越扩大化,偷逃税犯罪呈现出由个体向集团转化的趋势。传统的税务稽查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于这种愈益发达的作案手法;传统的局限于征管辖区当地的税务稽查方法也落后于这种大范围的作案方式;传统的征管局税务稽查的模式已经不适应集团性大范围偷逃税犯罪的趋势。许多大要案牵涉到征管局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域时,往往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深入稽查,偷逃税犯罪分子往往侥幸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移地继续反复作案,对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收入构成了严重威胁。上海市税务稽查局的设立,为查处这种职业性偷逃税犯罪案件提供了组织保证。当发现涉及全国范围内的大要案时,可以在市局领导下,或报请总局或在兄弟省市税务机关的协助下,及时进行全国范围彻底的税务稽查,以有力打击团伙性全国性的偷逃税犯罪行为。如果涉税案件涉及的范围,只是局限于本市,稽查局更能发挥其跨地域稽查的功能,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市范围内彻底稽查。


稽查局税收稽查功能与征管局税收检查功能的定位


  改革后的上海税收检查体系,形成了市局稽查分局、征管分局专职检查税务所、征管分局管理税务所的税收检查组的三级税收检查组织。与之相适应,各级税收检查组织的工作职能亦应得到相应的调整。
  就组织机构而言,稽查分局隶属于市税务局,其工作职能则定位于税收稽查;征管分局的专职查帐所,其组织机构虽隶属于各征管分局,但其工作职责却是税收检查,因此其既具有税收稽查,也具有税收检查的功能;管理所的检查组隶属于各基层管理税务所,其工作职能则定位于税收的日常检查即管理性检查。
  较长的时期里,由于理论概念的不确定,税收稽查与税收检查的概念相对模糊,以至于在实践工作中,各级税收稽查(检查)组织的工作职能定位亦相对滞后。从我国税收事业的长期发展趋势看,税收稽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与税收的征收管理功能的相对独立性愈益增强,因此从理论上正确划分税收稽查与税收检查的不同概念,对指导税收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了税收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税务稽查应当是税务稽查机构依法对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法律已经明确,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是不能交叉的。这里的税务局自然理解为税务征收管理局,以与稽查局相对应。
  因此,税收稽查与税收检查具有不同的执法主体与内涵。税收稽查的主体是稽查局,税收检查的主体是征管局;税收稽查的工作对象是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检查的主要工作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稽查与税收检查具有不同的执法主体与内涵,因此各自的工作职责自然不尽相同。
  税收稽查与税收检查的区别,划分了稽查局与征管局工作职责的不同重点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已经规定,稽查局的职责是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这四类案件是稽查局的基本职责。在这基本职责之外,稽查局还应该承担查处虚开、倒卖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和其他各类税收案件;受理并查处涉税举报案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稽查局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查处重大的涉税案件,特别是查处那些涉及不同征管税务局局的跨区(县)、跨省市的偷逃税案件。
  长期来,征管分局的专职税收稽查队伍是主要的税收稽查力量。征管分局的税收检查功能,过去侧重于从重从快打击偷逃税犯罪,查处大案要案,这是与当时的税收稽查体制相适应的。在过去的税收稽查工作中,征管分局的税收稽查起到了打击威慑偷逃税犯罪分子、堵塞国家税收漏洞、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作用。稽查局的设立,征管分局过去的主要工作职能就相应转移给了稽查局,稽查局承担起打击、威慑偷逃税犯罪活动的职能,而征管分局毕竟是以税收征收管理为主要职责,因此征管分局的税收检查以促进管理和增加收入为主要职能,税收检查的力度与权限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所以,征管分局的税收稽查打击威慑作用逐渐减弱。


征管分局税收检查功能定位


  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税务机关内部的组织机构也越来越趋于完善。税收稽查局的设立,区分了稽查局与征管局税收稽查与检查之间的主要功能定位,但是由于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多样性,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检查的彻底区分还不成熟,由于稽查局设立初期面临着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因此,稽查局与征管局之间彻底的工作划分还存在着一定的客观条件限制。这种关系若不正确处理,可能会影响到税务稽查税收检查的工作质量,进而影响到稽查局与征管局之间的工作分工与配合。
  所以,正确定位稽查局与征管局的税收稽查、税收检查功能,是划分稽查局与征管局税收稽查(检查)工作重点不可避免的要点。
  征管局专职检查队伍在过去的反偷逃税斗争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税务稽查经验,对一些大案要案线索具有职业的敏感性,他们不但承担过一些本地区税收征管范围内的大要案,还发现并查处过一些涉及全市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大要案。此外,市局稽查局面临着大量的跨区域税收稽查案子,征管局的检查队伍相对熟悉本地征管范围内的纳税户情况,因此发挥征管局专职税务检查队伍的积极作用,将会对稽查局以至于对全市税务稽查顺利完成其各项税务检查任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由于稽查局担负着全市范围内的税收稽查重任,其工作广度涵盖整个上海市以及涉及外省市、全国的涉税案件,面广量大,要完成庞杂的税收稽查任务,完全脱离征管局的工作配合并不现实。因此,征管局的税收检查队伍必然不可避免地承担起相当一部分稽查局的税收稽查任务,作为稽查局税收稽查工作的延伸。虽然在税收稽查(检查)的工作职能定位上,稽查局与征管局具有不同的职责区分,但在实际工作中,将稽查局与征管局的税收稽查(检查)工作截然分割的设想也是不利于整个税收稽查(检查)大局的。
  在上海市税收稽查三级体系中,市局直接领导的稽查局的工作职责以税收稽查为主,基层税务管理所的领导的检查组以税收检查即日常性管理性检查为主,而征管局的税务检查功能则介于这两者之间,即既具有税收稽查的打击威慑功能,也有税收检查以管理征收功能。
  因此征管局的税务检查(稽查)功能宜相应调整为:
  1、协助稽查局查处本征管地区内的税务稽查。稽查局的基本职责是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这些案件都涉及到具体征管局的日常征管范围。征管局相对熟悉税务征管辖区内的纳税户。除了一些重大案件,一般案件的查处,应该发挥征管局的优势,由征管局配合稽查局查处涉税案件,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征管局应当为稽查局及时、有效、快速地查处各类案件提供必要的方便与支持。因此做好与稽查局的配合协助工作是征管局的税收检查职能之一。
  2、发现并及时移送大要案案源。重大案件的发案大多由细小的税务异常细节发现并深入追查而成。因此,发现并及时移送可疑的偷逃税案源是征管局专职检查单位检查人员的重要功能。
  3、参与各专项检查(如行业性检查)。专项检查,究竟归属于税务稽查还是税收检查,尚无权威性的定论,但由于各专项检查具有普遍性检查而无特定指向对象的特点,而且各项专项检查面广量大,实际工作中,仅仅依靠稽查局的力量难以全部胜任,因此,征管局的专职税收检查队伍应承担起各专项检查的主要任务。
  4、虚开、倒卖和伪造各种发票案件的查处。从发票上作案,是偷逃税分子的重要方式,也是税务部门长期打击查处的主要任务之一。这类案件尤其是普通发票案件,面广量大,稽查局的稽查力量有限,因此,征管局对此类案件的稽查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
  5、查处各种偷逃税举报案件。随着全社会纳税意识的增强,全体公民对举报偷逃税行为日益加强,各类举报偷逃税案件呈现增强趋势。不可否认的是,在各类举报案件中,既有有价值的大要案线索,也有泄私愤式的无查补税款价值的举报。举报案件全部由稽查局承担,显然不现实。因此,征管局税收检查将承担起举报案件中相当大的份额。
  由于征管局税收检查功能的转变,征管局将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税收检查即日常管理性检查的职责,因此征管局专职税收检查队伍的具体工作及效果也发生了变化。
  1、税收检查职权、范围的变化。虽然其税收检查工作更多地转为日常管理性检查,但由于是各征管局的专职税收检查单位,与税务管理所的检查组相比,其工作范围可以在整个征管局局税收征管范围内,对本地税收管理范围内的纳税户进行跨地域检查;但一些涉及外区(县)、外省市的重大案件必须经由稽查局稽查。
  2、工作重心的转变。由于征管局专职检查队伍的主要功能转变,查处案值比较大的大案要案已经不再由征管局负责,因此征管局检查队伍,将以“开拓案源,增加检查对象,扩大检查面”为主要方式。
  3、与被查纳税人地位的变化。过去,征管局的税务稽查经常面对的是狡猾奸诈的偷逃税犯罪分子,稽查人员有时还面临着人身安全的威胁。征管局检查的主要功能转变后,检查对象大多转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他们的不规范纳税行为与故意偷逃税有重要区别(除了极少数混杂其中的犯罪分子)。因此,征管局的税收检查人员,要有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文明执法,避免激化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4、税收检查程序的变化。征管局的税收检查功能的新定位,决定了其税收检查任务的来源多样性,既有来自于市局稽查局的检查任务,也有来自于本征管局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确定的检查任务。因此,税收检查程序也应检查任务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税务稽查类的检查任务,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严格按照稽查程序执行。对于税收检查类的任务,不必每案都必须经过严格而烦琐的税务稽查程序,应采用简化的检查程序,把有限的检查力量扩展到更多的检查面上,提高其检查效率。
  5、税收收入的变化。由于征管局专职检查队伍的主要功能转变,案值比较大的大案要案查处已经不再由征管局负责,征管局税收检查队伍主要面对的是相对案值不高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此,征管局专职税收检查单位的税收收入任务可能呈下降趋势。


征管局税收检查与稽查局税收稽查工作的衔接


  稽查局的税收稽查与征管局的税收检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它们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围,都是税务机关凭借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检查活动。但由于具体分工的不同,加强这两部门的工作衔接显得必要而重要。
  1、征管局应及时上报税收检查选案目的和选案结果。
  从税务稽查(检查)的范围看,稽查局的税务稽查主要侧重于“点”的稽查,以个别重大涉税案件为主要工作对象,而征管局的税收检查主要侧重于“面”的检查,以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为主要工作对象。由于征管局的工作重点逐渐转为税收检查即日常管理性检查为主,因此征管局将出于一定的征管工作的需要,确定一些纳税户作为一定时期的税收检查对象。为了避免税务稽查、税收检查的重复进行,便于市局、稽查局掌握全局面上的工作,征管局应该及时、制度化地向市局上报、向稽查局通报一定时期税收检查选案目的和选案结果。
  同样,稽查局在确定了税务稽查计划后,除了少数保密要求特殊的案件,宜将税务稽查的计划及时通报给征管局。
  2、做好协助稽查局税务稽查的配合工作。
  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往往牵涉到众多的纳税人。对这些涉及面相当广泛的涉案纳税人的检查,是征管局税收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对这些涉案纳税人的检查,极有可能牵涉出其他涉税案子。但由于对这类案件的查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因此将涉案纳税人化解到各征管局进行检查是提高税务稽查的有效方式。征管局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按稽查要求,将协助稽查的情况及时报告稽查局,若有发现新的涉税案件线索,必须及时报告市局通报稽查局,进行深入稽查。
  3、积极为稽查局提供高质量的案源信息,发现重大偷逃税案源及时移送。
  征管局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局通过日常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转送给稽查局,这应该成为稽查局的案件来源之一。应当从制度上,规定征管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以及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违法行为线索的,必须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移交稽查局查处。
稽查局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通报征管局,以利于征管局改进征管工作中的不足,堵塞可能存在于征管环节的税收漏洞。
  4、相互配合,互相支持,提高税收稽查效率,降低税收检查成本。改变税务稽查队伍疲于奔波,事倍功半,税收(税务)稽查效率不高的弊病。
  为了对一些重大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避免打草惊蛇,稽查局因税务稽查的需要对一些重点偷逃税对象进行突击性稽查,不一定与征管局事先取得联系与沟通是必要的。除了重大案件的稽查,对一些案值并不高,保密要求不高的案件,可在征管分局的配合与协助下进行,可能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是,由于地域相对广阔,稽查局查处一件案子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要比征管局的要高得多,税务稽查的成本相对较高,所花费的时间也比较多,这就影响了案件的稽查效率,不利于税务稽查工作。因此,有必要加强稽查局与征管局之间的配合与支持,达到提高稽查效率,降低稽查成本的目的。
  5、日常工作的衔接。
  征管局与稽查局的工作衔接,应该是双向的。除了以上工作衔接的原则外,征管局与稽查局的工作衔接,还涉及到查补税款入库,稽查资料的交接,重大涉税案件的移送等等技术性处理问题。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逐步改进完善的。


建立稽查局与征管局之间的信息反馈制度


  稽查局的外部工作职能是打击威慑偷逃税的犯罪活动,从整个税收工作大局论,稽查局的内部工作职能是在税收稽查中发现税收工作中的漏洞,并及时反馈给征管局,从制度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此外,由于目前的稽查局稽查结果暂由征管局执行,其执行过程及其结果,应该且必须及时通报稽查局,以保证稽查局税收稽查工作的最终落实,并促进稽查局税收稽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
  因此,在征管局与稽查局之间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信息反馈制度,是促进征管局与稽查局工作衔接的重要保证。
  1、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稽查局与征管局之间的税收稽查(检查)工作信息反馈系统。
市局作为税收稽查的领导部门,是建立稽查系统信息反馈系统的主管单位。在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中,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应是:
  下达各时期税收稽查工作方向与重点,下达重大涉税案件的稽查任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财政税收工作的需要,根据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漏洞,根据不同时期涉税案件的特点,制定和下达全市短期、中期、长期税收稽查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是作为这套信息反馈系统领导部门的主要职责。
协调稽查局与征管局的工作。在税收征管与稽查工作中,由于其不同的工作重点,稽查局与征管局的工作侧重点也不尽相同。这种工作侧重点的不同必然影响到各自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贯彻执行方面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外部纳税环境。同时,对稽查局稽查结果的执行上,也将存在着能否顺利将查补的税款罚金滞纳金及时征收入库的现实问题。再者,在税收稽查过程中,特别是对一些重大涉税案件的稽查,稽查局与征管局能否密切配合,也将直接影响到这些涉税案件能否圆满结案的问题。因此,协调理顺稽查局与征管局的工作关系,是这套信息反馈系统的重要内容。
  监督查处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正确地落实税收稽查结果,是税收大征管格局中不可偏废或忽视的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税收稽查与稽查结果的执行,暂时仍将分割为稽查局与征管局分别负责,这就存在着稽查结果没能及时执行的可能,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查补的税收稽查结果,还是存在着继续流失的可能。此外,由于客观外部环境的变化,从稽查结论形成到查补征收入库之间的时间差,也还存在着不确定的变数。为避免稽查税款的流失,这套信息反馈系统应当及时收集稽查结果的执行情况,如有变动,宜及时协调或修改。
  针对税收稽查(检查)发现的政策性税收漏洞,及时反馈给有关业务处室,以及时修订政策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由于稽查局可以跨区域执法,因此对不同区域的税务机关的税收执行情况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督,对在税收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税收政策上的不尽完善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个别部门或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反映给上级部门、反映给市局有关业务处室。但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定的组织制度而没能及时沟通,以致于可能贻误了堵塞税收漏洞的好机会。这套税收稽查信息反馈制度的建立,将及时有效地沟通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有利于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沟通协调与外省市税收稽查工作。随着涉税违法案件的愈益规模化区域化,税收稽查工作亦将涉及到更大范围、涉及到更多的税收管理部门、涉及到全国各省市的税务机关。同时,外省市的税收稽查单位也将更多地前来我市要求配合稽查。这种涉及各省市的税收稽查工作,必须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由市局领导的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应该承担起这一任务。
针对税收稽查中出现的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问题,下达纠正补救的指令性指示并收集落实结果。尽管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贯彻是由税收征管机关承担,但是这些税收政策是否真正得到贯彻,由税收稽查单位发现并可能修订的补救性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还须由这套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收集并进一步跟踪执行情况。
  2、稽查局的信息反馈。
  将稽查结果及时报告市局并通报征管局。由于目前的稽查局的税收稽查结果由征管局执行,因此,稽查局宜将每个被查单位的稽查结论及其处分依据及时报告市局通报征管局。这种报告通报工作必须形成固定的制度,这个制度须有这套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来承担。
稽查局应定期将稽查结果汇集后,按照职权分管范围,报告市局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备案,并通报各有关区(县)征管局对税款罚款滞纳金征收入库。在一定的征收期限内,回收这些稽查结果的执行情况,对及时征收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案件作最后结案处理,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最终结案的案件,视具体情况,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作后续处理。
  反馈税收稽查中遇到的困难,以得到市局与征管局对税收稽查工作的支持。由于稽查局的工作应该且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得到各有关税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因税收稽查必然会涉及到一定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质量,因此,稽查局的工作有可能遇到一定的困难与阻力。这种支持配合和困难阻力,不仅仅是对稽查局工作的支持与否,而是对整个税收改革工作的态度如何。所以,及时将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阻力反馈给信息系统,对完善这套信息反馈系统乃至整个上海市税收征管查体系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征管局的信息反馈。
  执行稽查局的稽查结果。从税收整体看,稽查局的税收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延续。稽查局稽查反映出来的税收征管问题,将会给税收征管机关以促进改进。一般,稽查局对被查单位作出的结论,大多是现行税收政策的具体落实。因此,征管局应该对稽查局定期移送的稽查案件结果及时征收入库,并将稽查结果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这套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并通报稽查局以便于稽查局对稽查案件作最终结案。
  针对稽查发现的有关征收管理中出现的不足,采取的补救措施。被查案件存在的问题,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征管局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问题。从税收工作整体看,这是个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好机制。因此,征管局应该正确及时地处理并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促进其自身制度与实践的健康发展。在采取了相应改进措施后,征管局应当及时将这些具体措施报告反馈给这套税收稽查反馈制度,由其汇总收集后归档或作进一步的处理。
  对稽查结论提出申诉。虽然税收稽查在一定程度上须得到征管局的支持配合,但稽查局的工作毕竟相对独立,而且稽查局所作出的稽查结论依据的税收政策往往是普遍性而容易忽视特殊性,还因稽查局作出稽查结论前不可能与征管局保持经常的密切沟通,因此,其稽查结论可能会与征管局的看法不尽一致。在具体遇到此类的稽查结论时,征管局可能难以执行。所以,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的建立,可以给征管局以一个申诉的平台,以免使税务机关外部的纳税人以误解。同时,即使是正确的税收稽查结论,到了征管局执行阶段,也可能因客观条件的变化而遭遇执行难的问题。征管局亦应及时将此情况报告反馈系统及稽查局。
  总之,随着税务税收工作的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稽查局税务稽查与征管局税收检查工作的定位与工作衔接必将日趋健全完善,一个新的税务稽查体系必将促进我国、我市的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和发展。

                                                      二稿修改于2005.10.20.
最后编辑大光 最后编辑于 2009-01-02 1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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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位网友关于增值税的争论

      想起了几年(2004年)前,在天涯的经济论坛里,看到一个网名为“我是dzmm的死魂灵”的朋友,在那里发了一个帖子,名为《增值税的真相——谁在为增值税买单?》,今天我又进去搜索了一下,这帖子居然还在翻上来的。不过当时,这帖子已经有几万的跟帖数了,现在却没这么多,可能已经被删除修改过了,但那帖子历经数年,还在翻上来,说明其影响很大。我又查了这个网友的帖子,居然很多是有关经济的论述,看来这个网友真不简单哦。可能是某研究机构的人员了,一般人是写不出那样多的大块头专业文章的。
      那篇帖子,在我发现时,已经有一年的时间了。在这漫长的一年时间里,他的错误观点竟然没人能够驳倒他的,他也居然非常得意,语调里竟然敢煽动反政府来了。我看到后,毫不犹豫地反驳起他来,但他马上又换了个话题,以为可以把我塞住嘴巴了,但我只用了不多的时间,就把他的错误论点驳倒了,他也不错,对我的准确观点,倒也心悦诚服的,最后,我也赞扬起他来:“孺子可教啊!”呵呵~~,下面不妨把这场争论发在这里,也算是对那场很有意义的争论的留念吧。
    他发在天涯社区的帖子有好多的,这是我搜索出来的一些他的帖子,都是“大块头”的比较有影响的文章:http://cache.tianya.cn/New/PublicForum/SearchSubmit.asp?vitem=develop&Part=0
    我在反驳他的观点里,用了我姓名的拼音:shifaguang做我的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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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坛』增值税的真相——谁在为增值税买单?

作者:我是dzmm的死魂灵 提交日期:2004-1-7 20:07:00 访问:39918 回复:347

  
  一、从举一个例子说起。
  
  设1:农民S0,工厂S1,商店S2,消费者S3
  
  设2:农民进价JJ0,销价XJ0,进项税额J0,销项税额X0,应交税金T0
  工厂进价JJ1,销价XJ1,进项税额J1,销项税额X1,应交税金T1
  商店进价JJ2,销价XJ2,进项税额J2,销项税额X2,应交税金T2
  消费者进价JJ3,销价XJ3,进项税额J3,销项税额X3,应交税金T3
  
  设3:增值税率统一为17%。收购农产品也按收购金额的17%(现实规定是按不含进项税额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商店也按照销售金额的17%(现实规定是按含进项税额的销售额的6%)计算销项税额。
  
  设4:JJ0=0,XJ0=100
  JJ1=100,XJ1=200
  JJ2=200,XJ2=300
  JJ3=300
  
  计算结果可以验证:
  (1)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
  (2)增值税由各环节增值者代为交纳
  (3)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实际负担
    
  二、计算过程:
  
  1、增值额:
  流转中总增值额=XJ2-JJ0=300-0=300
  S0的增值额=XJ0-JJ0=100-0=100
  S1的增值额=XJ1-JJ1=200-100=100
  S2的增值额=XJ2-JJ2=300-200=100
  流转中总增值额=S0的增值额+S1的增值额+S2的增值额=300
  
  2、各环节税税相扣:
  S0的进项、销项:J0=0,X0=100*17%,应交税金T0=X0-J0=100*17%=17(税金豁免)
  S1的进项、销项:J1=100*17%,X1=200*17%,应交税金T1=X1-J1=(200-100)*17%=17
  S2的进项、销项:J2=200*17%,X2=300*17%,应交税金T2=X2-J2=(300-200)*17%=17
  S3的进项、销项:J3=300*17%,X0=0,应交税金T0=X0-J0= -300*17%= -51
  
  3、验证:
  (1)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
  增值税总额=T0+T1+T2=17+17+17=51=总增值额*17%
  (2)增值税由各环节增值者代为交纳
  豁免S0增值税17后,国库实际收到增值税总额=T1+T2=17+17=34
  国库应收到增值税51,实际收到34。差额17是在S0环节豁免的免税。
  (3)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实际负担
  消费者S3打在成本中实际负担增值税=300*17%=51
  其中为S0环节负担17,为S1环节负担17,为S2环节负担17。
  
  三、商店环节对增值税的实际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第十四条,如果商店年销额可达180万元而且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这样的话他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第二十一条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商店销售对象全部为消费者,那么商店的销项税额应该怎么处理?
  
  1、商场既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又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
  (1)商场如果把货物批发给其他商场,开增值税发票。销项税率17%,跟进项抵扣。
  (2)商场如果把货物零售给消费者,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率6%,不跟进项抵扣。
  (3)为揭示增值税实际负担者是消费者,前面我假设为商场开增值税发票给消费者,便于看出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
  
  2、两种发票下,增值税分别是多少?
  (1)开增值税发票:
  销项=300*17%=51
  进项=200*17%=34
  税金=销项-进项=(300-200)*17%=17
  消费者付款=300+51=351
  (2)开普通发票:
  商场商品成本=购买价+税=200+34=234
  商场售价=商品成本+增值=234+100=334
  增值税=334*6%=20
  消费者付款=334+20=354
    
  四、增值税真相——谁在为增值税买单?
  
  1、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者完全没有交税
  (1)采购时,垫付税款
  采购付款=成本+税款(进项)
  (2)出售时,代收税款
  销售收款=销售+税款(销项)
  (3)交税金上去,实际是收回采购时垫付的,上缴销售时为国库代收的税
  应交税款=代收的(销项)-垫付的(进项)
  (4)生产者税收负担为0
  代收代垫相抵后,生产者上缴的税金里面,没有一分钱是自己的
  
  2、是最终消费者为以前所有环节的代收代垫一次买单
  (1)最终的商品成本是300
  (2)如果开增值税发票:付351
  (3)如果开普通发票:付354
  (4)51也好,54也好,都是最终消费者在为层层加码的代收代垫增值税税款一次买单
  (5)总之,每个生产者向后一个环节代收了税款向国库上缴。击鼓传花传到后面,谁的后面没有了买家,谁就是买单者。
  
  五、差额的秘密
  
  消费者共出了增值税51,可是国库只收到34,细心的读者一定会问:差额17跑哪里去了?丢到太平洋海底去了吗?
  
  1、问题出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环节对进项的处理上
  农民出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收到的销售款100里面,是不含向买方代收的增值税17的。第1个向农民收购环节的工厂没有为增值税代垫这笔17的税款,但是自己给自己开了100*17%=17的进项抵扣,于是,收购农产品工厂的:
  (1)应交税金:
  销项=200*17%=34
  进项=100*17%=17
  应交税金=销项-进项=(200-100)*17%=17
  (2)代收代垫实际差额:
  代收-代垫=34-0=34
  
  2、二者之差额17是国库对收购农产品工厂的补贴:
  消费者负担51与国库收到34之间的差额17,被留在了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工厂环节。工厂向农民收购农产品,代收代垫的实际差额34,可是国库允许它自己给自己开了17的进项,销项减进项后,它向国库上缴税款只有17,实际代收来的34税款,给自己留下了17,捡了便宜。
  
  六、增值税意义
  1、税在价格外,不影响价格,所以不影响生产
  2、层层相扣,代收代垫,在各环节分批都有税款入库,不用等到消费者环节再收税款,国库充实
  3、等到消费者买单时,其实国库早就收齐所有税款了,消费者还蒙在鼓里,还以为是生产者在纳税。
  
  消费者为全部增值税买了单还蒙在鼓里,纳税人好乖。

作者:淡入淡出 回复日期:2004-1-7 20:53:48
  转嫁很正常……

作者:一头执著的猪 回复日期:2004-01-07 21:06:08
  但是问题在于,生产者必然要成为消费者,所以大家都跳不出这个圈子,税负转嫁就好理解了。

作者:swifts 回复日期:2004-1-7 21:16:53
  这样说,增值说还真得好好学学。谢谢dzmm,(这个id原来是小悠姐的吧?)

作者:我是dzmm的死魂灵 回复日期:2004-1-7 22:16:08
  所以,亲爱的读者,只要你是买过东西的,你都是在交税啊!
  所以,你就要理直气壮地对凶神恶煞的警察或者官员说:“我是才纳税人!你丫是我养的,你要是再不对我客气点,我告你。”
  (注:外国人在中国旅游时也买东西呀,那么他也是纳税人吗?你外国人凶什么凶,外国人买东西要纳税只能感谢你对我国有贡献,不能算你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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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巫山雪 回复日期:2004-01-07 23:20:58  解释得比较通俗,可以对不懂税法的人说教一下。
  但不可否认的是,楼主的文章里有很多常识性的错误,就拿“设3:增值税率统一为17%。收购农产品也按收购金额的17%(现实规定是按不含进项税额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商店也按照销售金额的17%(现实规定是按含进项税额的销售额的6%)计算销项税额。”这一段来说吧,可以一眼看出的问题如下:(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法定税率17%)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4%或6%),把增值税率统一设定为17%,意味着把文中的纳税人统一定义为一般纳税人,但事实上普通消费者面对的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收到发票,也是普通销售发票,根本不可计算进项税额,更谈不上抵扣了,所以把税率统一设定为17%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关于普通消费者的结论是不严肃的;(2)只有一般纳税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能抵扣;抵扣率为收购价格的13%,而不是楼主所说的10%,那已经是一年半以前的规定了;(3)一般纳税人商店销售货物,如果购货人是一般纳税人,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价税分别填写,并按票面税额作为销项税额;如果购货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普通消费者,则只能开具普通销售发票,销售价格为价税合计金额,应将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X/1.04),并乘以税率17%作为销项税额;如果商店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管购货人是谁,都只能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应将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并乘以征收率4%作为应纳税额。记住,只有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才按6%的征收率征税。以上简单评述了一下楼主的这个“假设”,虽然只是“假设”,但“假设”也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才是无可挑剔的。不错,增值税的部分税负最终是转移到普通消费者,但不是全部,或者说是很小的一部分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楼主有必要了解一下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特性及其产生的过程,然后再来修改一下这篇文章,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

作者:我是dzmm的死魂灵 回复日期:2004-1-8 0:45:40
  高手过招。(1)厉害。(2)熟悉增值税的细节。(3)但对增值税的本质认识有误。
  
  (1)看得出来,你对增值税的实务是熟悉的。我是不熟悉实务的,我遇上高手了。
  (2)你所做的纠正,其实正是被我简化的部分。我之所以将之简化,正是因为我不太熟悉这些细节,所以在研究当中将之简化掉,回避这些被你纠正过的纷繁复杂的细节内容。
  将现实世界简化为假设,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在我的分析中,我已经把现实的增值税,统一简化为17%。这是研究方法的需要。
  (3)增值税只能“全部”由消费者负担,这是增值税原理。你提出“或者说是很小的一部分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异议,该观点从根本上是违背增值税原理的,不对。是“全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无所逃避。
  你错了。否则,请你举例证明你的异议。

作者:我是dzmm的死魂灵 回复日期:2004-1-8 0:51:34
  别举生产者“视同销售”的例子。
  在生产者“视同销售”的情况里,生产者已经转换为消费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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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流大汗 回复日期:2004-01-08 08:21:58  增值税被称为流转税,自然会从循环环节征收
  还有楼主的文章错误太多,与实际工作严重脱节,建议你再去看看书。
  

作者:知易行 回复日期:2004-1-8 8:53:27
  增值税本来就是要消费者承担的啊
  不过到那些个体户的小店去买是例外,因为小店交税很少。

作者:我是dzmm的死魂灵 回复日期:2004-1-8 10:35:17
  中心思想:这是一篇经济学原理分析题,不是税法普法题。文章主题在于揭示“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者完全没有交税,增值税是全额由消费者负担”的道理。
  茴香豆的茴字有四种写法,记住了,写博士论文的时候要用到的。增值税有N种税率和NN种征收方式,我记不住,好在经济学分析问题有逻辑的美就够了,没必要替税务局解释税法。批评者没必要在我对于现实中增值税的NN种实务处理方法对不对上面纠缠,否则还要纠缠欧洲对增值税又有NNN种处理方法。
  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主要矛盾,抓问题要害:“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者完全没有交税,增值税是全额由消费者负担”的道理对不对?
  同意这个道理对,那么一个重要推论:商品价格里含着税,消费者买东西就是在交税。谁是纳税人?不是工厂,是消费者。

作者:swifts 回复日期:2004-1-8 10:49:00
  商品价格里含着税,消费者买东西就是在交税。---好

作者:penny_x 回复日期:2004-1-8 11:19:31
  晕倒,你算了半天才得出这个结论!!!!
  
  地球人都知道增值税的最后接纳者是消费者,这和美国的消费税是一样的,因为美国有消费税所以美国不实行增值税,正如其他国家都有增值税一样啊!

作者:我是dzmm的死魂灵 回复日期:2004-1-8 11:42:24
  我算了半天终于才得出这个结论。地球人都知道增值税的最后接纳者是消费者,这和美国的销售税是一样的,因为美国有销售税所以美国不实行增值税,正如欧洲国家都有增值税一样啊。在美国等同于增值税的是由州政府在零售环节征收的“销售税”。增值税与销售税二者的税负归宿都是由消费者负担,区别是扣交环节:增值税在生产、流通每一环节层层扣交,销售税只在零售环节一次扣交。增值税分多环节收税的天罗地网比销售税严密,消费者交税一分钱都别想少,宰你没商量。

作者:我是dzmm的死魂灵 回复日期:2004-1-8 12:06:29
  销售税与增值税还有一个区别:美国消费者买东西清楚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光荣了一把;中国消费者买东西在交税却蒙在鼓里,孙子了一把。

作者:歆韵 回复日期:2004-1-8 12:17:50
  我只知道我每月交的电费里头已经包含了17%的增值税,曾经拿着发票找财会朋友计算得出的。

作者:阿中007 回复日期:2004-1-8 13:18:46
  其实这个问题不复杂,只是楼主用数学公式及财税知识详细解释了一遍而已。
  
  做为普通消费者,你在消费的同时就在纳税,这是基本的常识。
  
  只是中国的税收机制是由税务机关从流通环节统一征收,而在国外会从零售环节征收而已。日本就是一个典型的案列,人家是直接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所以日本的商店会有标出商品价格与消费税额度,做为外国旅游者可以凭发票在机场办理退税手续。
  
  做为消费者,我们当然希望可以了解自己的纳税情况,可是就我们国内税务局那帮草包,咱实在是不用指望太多,咱还是做个糊涂的纳税者算了~~难得糊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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