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光 - 2009-1-2 10:50:00
就在前几天(2008年12月31日),我们接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份特急文件,内容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一律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接受废旧物资开出的发票,不再给予抵扣10%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看了这份文件之后,很高兴。这是因为我曾经在两年多前,专门为废旧物资行业存在大量偷逃税现象撰写过一篇论文,其结论就是上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里规定的,取消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免税规定与不再依据废旧物资单位开出的发票给予抵扣10%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堵塞此类企业利用税收票证偷逃税的现象做了比较详尽的论述。
论文在我们区局的学会发表后,得到了好评,但没见有权威机关发布文件予以足够重视,因此这两年跨越各省市的废旧物资行业的偷逃税现象越演越烈,终于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视,在2008年即将结束时,发出了一份迟到的文件。
文件虽然迟到,但我在两年多前(2006年10月份)撰写的论文观点与这份文件的规定相一致而高兴。虽然这文件不一定因为我的论文而发布,但我能够在两年前发现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大量偷逃税现象,并已经提出了相关的堵塞税收漏洞策略而高兴。
但是,我为在这两年多时间里,由于没有及时地堵塞这样的税收漏洞,以至于国家的税款因此而大量流失而心疼!
大光 - 2009-1-2 11:56:00
刚刚过去的2008年,我国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就我国税收形势看,在2009年也难免受到负面影响.在这"非常时期",国家出台了许多"非常政策"以寻求刺激经济发展.上海市领导与市税务系统领导,也要求税务系统尤其是税务稽查的同志们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不要把纳税人非故意的滞纳税收与漏缴税收"上纲上线"而对他们"赶尽杀绝",以影响经济发展.
我作为一个税收稽查人员,实际上早在三年多前,上海市税务系统内部结构大改革的时候,就已经感觉到了这个政策趋向,在我们区局税务学会的论文交流会上,提出了如下的观点.
大光 - 2009-1-2 11:57:00
征管局税收检查功能定位与专职稽查局工作衔接的思考
作者:施大光
2005年开始,上海市税务系统对税收征管查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原先以征管为主的直属分局机构设置,改革为以稽查为主的直属分局机构设置,分别设立了五个直属于市税务局的稽查分局,专职执行税务稽查工作。就此,上海市税务系统的税务稽查机构,已经形成了市局直属稽查分局、区(县)局直属检查税务所、管理税务所内设检查小组的三级税务稽查体系。这三级税务稽查机构,分别隶属于各自的税务行政机关,对各自的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随着上海市税收稽查体系的改革,整个上海市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工作职能职责也相应发生一定的变化,尤其是,原先以打击偷税逃税为主要任务的征管分局的税收检查队伍,其主要的工作职责也应相应发生重要转变,其检查功能定位以及与稽查局的工作衔接亦应发生重要变化。一
上海市税收稽查体制的改革是适应我国税收发展的客观需要
上海市税务稽查体系的改革,是国家税收法制化的需要。税收稽查的主体,过去一直由税收征管部门兼任,但这种税收稽查体制,显然不完全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2002年10月15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提出,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案件的查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中,提出了划分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职责范围的三个原则。2004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又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税务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等方面划清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因此,由稽查局执行税收稽查工作是税收法制化的必然趋势。而税收征管部门从事的税收检查,与稽查局的税收稽查的业务边界是不相同的。 上海市税收稽查体系的改革,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过去,上海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在于各区(县)征管分局的专职税收检查队伍。这些检查队伍,为本市打击偷逃国家税收,堵塞税收漏洞,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份趋向多元化,各类跨地区跨范围跨行业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往以单一地区税务稽查的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各类经济组织和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上海市税收稽查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上海市税收稽查体系的改革,是查处涉税案件长期斗争的需要。随着商品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偷逃税犯罪分子犯罪的手法越来越科技化,偷逃税作案的地域范围越来越扩大化,偷逃税犯罪呈现出由个体向集团转化的趋势。传统的税务稽查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于这种愈益发达的作案手法;传统的局限于征管辖区当地的税务稽查方法也落后于这种大范围的作案方式;传统的征管局税务稽查的模式已经不适应集团性大范围偷逃税犯罪的趋势。许多大要案牵涉到征管局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域时,往往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深入稽查,偷逃税犯罪分子往往侥幸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移地继续反复作案,对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收入构成了严重威胁。上海市税务稽查局的设立,为查处这种职业性偷逃税犯罪案件提供了组织保证。当发现涉及全国范围内的大要案时,可以在市局领导下,或报请总局或在兄弟省市税务机关的协助下,及时进行全国范围彻底的税务稽查,以有力打击团伙性全国性的偷逃税犯罪行为。如果涉税案件涉及的范围,只是局限于本市,稽查局更能发挥其跨地域稽查的功能,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市范围内彻底稽查。二
稽查局税收稽查功能与征管局税收检查功能的定位
改革后的上海税收检查体系,形成了市局稽查分局、征管分局专职检查税务所、征管分局管理税务所的税收检查组的三级税收检查组织。与之相适应,各级税收检查组织的工作职能亦应得到相应的调整。 就组织机构而言,稽查分局隶属于市税务局,其工作职能则定位于税收稽查;征管分局的专职查帐所,其组织机构虽隶属于各征管分局,但其工作职责却是税收检查,因此其既具有税收稽查,也具有税收检查的功能;管理所的检查组隶属于各基层管理税务所,其工作职能则定位于税收的日常检查即管理性检查。 较长的时期里,由于理论概念的不确定,税收稽查与税收检查的概念相对模糊,以至于在实践工作中,各级税收稽查(检查)组织的工作职能定位亦相对滞后。从我国税收事业的长期发展趋势看,税收稽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与税收的征收管理功能的相对独立性愈益增强,因此从理论上正确划分税收稽查与税收检查的不同概念,对指导税收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了税收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税务稽查应当是税务稽查机构依法对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法律已经明确,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是不能交叉的。这里的税务局自然理解为税务征收管理局,以与稽查局相对应。 因此,税收稽查与税收检查具有不同的执法主体与内涵。税收稽查的主体是稽查局,税收检查的主体是征管局;税收稽查的工作对象是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检查的主要工作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稽查与税收检查具有不同的执法主体与内涵,因此各自的工作职责自然不尽相同。 税收稽查与税收检查的区别,划分了稽查局与征管局工作职责的不同重点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已经规定,稽查局的职责是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这四类案件是稽查局的基本职责。在这基本职责之外,稽查局还应该承担查处虚开、倒卖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和其他各类税收案件;受理并查处涉税举报案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稽查局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查处重大的涉税案件,特别是查处那些涉及不同征管税务局局的跨区(县)、跨省市的偷逃税案件。 长期来,征管分局的专职税收稽查队伍是主要的税收稽查力量。征管分局的税收检查功能,过去侧重于从重从快打击偷逃税犯罪,查处大案要案,这是与当时的税收稽查体制相适应的。在过去的税收稽查工作中,征管分局的税收稽查起到了打击威慑偷逃税犯罪分子、堵塞国家税收漏洞、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作用。稽查局的设立,征管分局过去的主要工作职能就相应转移给了稽查局,稽查局承担起打击、威慑偷逃税犯罪活动的职能,而征管分局毕竟是以税收征收管理为主要职责,因此征管分局的税收检查以促进管理和增加收入为主要职能,税收检查的力度与权限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所以,征管分局的税收稽查打击威慑作用逐渐减弱。 三
征管分局税收检查功能定位
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税务机关内部的组织机构也越来越趋于完善。税收稽查局的设立,区分了稽查局与征管局税收稽查与检查之间的主要功能定位,但是由于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多样性,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检查的彻底区分还不成熟,由于稽查局设立初期面临着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因此,稽查局与征管局之间彻底的工作划分还存在着一定的客观条件限制。这种关系若不正确处理,可能会影响到税务稽查税收检查的工作质量,进而影响到稽查局与征管局之间的工作分工与配合。 所以,正确定位稽查局与征管局的税收稽查、税收检查功能,是划分稽查局与征管局税收稽查(检查)工作重点不可避免的要点。 征管局专职检查队伍在过去的反偷逃税斗争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税务稽查经验,对一些大案要案线索具有职业的敏感性,他们不但承担过一些本地区税收征管范围内的大要案,还发现并查处过一些涉及全市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大要案。此外,市局稽查局面临着大量的跨区域税收稽查案子,征管局的检查队伍相对熟悉本地征管范围内的纳税户情况,因此发挥征管局专职税务检查队伍的积极作用,将会对稽查局以至于对全市税务稽查顺利完成其各项税务检查任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由于稽查局担负着全市范围内的税收稽查重任,其工作广度涵盖整个上海市以及涉及外省市、全国的涉税案件,面广量大,要完成庞杂的税收稽查任务,完全脱离征管局的工作配合并不现实。因此,征管局的税收检查队伍必然不可避免地承担起相当一部分稽查局的税收稽查任务,作为稽查局税收稽查工作的延伸。虽然在税收稽查(检查)的工作职能定位上,稽查局与征管局具有不同的职责区分,但在实际工作中,将稽查局与征管局的税收稽查(检查)工作截然分割的设想也是不利于整个税收稽查(检查)大局的。 在上海市税收稽查三级体系中,市局直接领导的稽查局的工作职责以税收稽查为主,基层税务管理所的领导的检查组以税收检查即日常性管理性检查为主,而征管局的税务检查功能则介于这两者之间,即既具有税收稽查的打击威慑功能,也有税收检查以管理征收功能。 因此征管局的税务检查(稽查)功能宜相应调整为: 1、协助稽查局查处本征管地区内的税务稽查。稽查局的基本职责是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这些案件都涉及到具体征管局的日常征管范围。征管局相对熟悉税务征管辖区内的纳税户。除了一些重大案件,一般案件的查处,应该发挥征管局的优势,由征管局配合稽查局查处涉税案件,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征管局应当为稽查局及时、有效、快速地查处各类案件提供必要的方便与支持。因此做好与稽查局的配合协助工作是征管局的税收检查职能之一。 2、发现并及时移送大要案案源。重大案件的发案大多由细小的税务异常细节发现并深入追查而成。因此,发现并及时移送可疑的偷逃税案源是征管局专职检查单位检查人员的重要功能。 3、参与各专项检查(如行业性检查)。专项检查,究竟归属于税务稽查还是税收检查,尚无权威性的定论,但由于各专项检查具有普遍性检查而无特定指向对象的特点,而且各项专项检查面广量大,实际工作中,仅仅依靠稽查局的力量难以全部胜任,因此,征管局的专职税收检查队伍应承担起各专项检查的主要任务。 4、虚开、倒卖和伪造各种发票案件的查处。从发票上作案,是偷逃税分子的重要方式,也是税务部门长期打击查处的主要任务之一。这类案件尤其是普通发票案件,面广量大,稽查局的稽查力量有限,因此,征管局对此类案件的稽查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 5、查处各种偷逃税举报案件。随着全社会纳税意识的增强,全体公民对举报偷逃税行为日益加强,各类举报偷逃税案件呈现增强趋势。不可否认的是,在各类举报案件中,既有有价值的大要案线索,也有泄私愤式的无查补税款价值的举报。举报案件全部由稽查局承担,显然不现实。因此,征管局税收检查将承担起举报案件中相当大的份额。 由于征管局税收检查功能的转变,征管局将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税收检查即日常管理性检查的职责,因此征管局专职税收检查队伍的具体工作及效果也发生了变化。 1、税收检查职权、范围的变化。虽然其税收检查工作更多地转为日常管理性检查,但由于是各征管局的专职税收检查单位,与税务管理所的检查组相比,其工作范围可以在整个征管局局税收征管范围内,对本地税收管理范围内的纳税户进行跨地域检查;但一些涉及外区(县)、外省市的重大案件必须经由稽查局稽查。 2、工作重心的转变。由于征管局专职检查队伍的主要功能转变,查处案值比较大的大案要案已经不再由征管局负责,因此征管局检查队伍,将以“开拓案源,增加检查对象,扩大检查面”为主要方式。 3、与被查纳税人地位的变化。过去,征管局的税务稽查经常面对的是狡猾奸诈的偷逃税犯罪分子,稽查人员有时还面临着人身安全的威胁。征管局检查的主要功能转变后,检查对象大多转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他们的不规范纳税行为与故意偷逃税有重要区别(除了极少数混杂其中的犯罪分子)。因此,征管局的税收检查人员,要有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文明执法,避免激化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4、税收检查程序的变化。征管局的税收检查功能的新定位,决定了其税收检查任务的来源多样性,既有来自于市局稽查局的检查任务,也有来自于本征管局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确定的检查任务。因此,税收检查程序也应检查任务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税务稽查类的检查任务,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严格按照稽查程序执行。对于税收检查类的任务,不必每案都必须经过严格而烦琐的税务稽查程序,应采用简化的检查程序,把有限的检查力量扩展到更多的检查面上,提高其检查效率。 5、税收收入的变化。由于征管局专职检查队伍的主要功能转变,案值比较大的大案要案查处已经不再由征管局负责,征管局税收检查队伍主要面对的是相对案值不高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此,征管局专职税收检查单位的税收收入任务可能呈下降趋势。四
征管局税收检查与稽查局税收稽查工作的衔接
稽查局的税收稽查与征管局的税收检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它们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围,都是税务机关凭借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检查活动。但由于具体分工的不同,加强这两部门的工作衔接显得必要而重要。 1、征管局应及时上报税收检查选案目的和选案结果。 从税务稽查(检查)的范围看,稽查局的税务稽查主要侧重于“点”的稽查,以个别重大涉税案件为主要工作对象,而征管局的税收检查主要侧重于“面”的检查,以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为主要工作对象。由于征管局的工作重点逐渐转为税收检查即日常管理性检查为主,因此征管局将出于一定的征管工作的需要,确定一些纳税户作为一定时期的税收检查对象。为了避免税务稽查、税收检查的重复进行,便于市局、稽查局掌握全局面上的工作,征管局应该及时、制度化地向市局上报、向稽查局通报一定时期税收检查选案目的和选案结果。 同样,稽查局在确定了税务稽查计划后,除了少数保密要求特殊的案件,宜将税务稽查的计划及时通报给征管局。 2、做好协助稽查局税务稽查的配合工作。 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往往牵涉到众多的纳税人。对这些涉及面相当广泛的涉案纳税人的检查,是征管局税收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对这些涉案纳税人的检查,极有可能牵涉出其他涉税案子。但由于对这类案件的查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因此将涉案纳税人化解到各征管局进行检查是提高税务稽查的有效方式。征管局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按稽查要求,将协助稽查的情况及时报告稽查局,若有发现新的涉税案件线索,必须及时报告市局通报稽查局,进行深入稽查。 3、积极为稽查局提供高质量的案源信息,发现重大偷逃税案源及时移送。 征管局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局通过日常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转送给稽查局,这应该成为稽查局的案件来源之一。应当从制度上,规定征管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以及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违法行为线索的,必须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移交稽查局查处。稽查局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通报征管局,以利于征管局改进征管工作中的不足,堵塞可能存在于征管环节的税收漏洞。 4、相互配合,互相支持,提高税收稽查效率,降低税收检查成本。改变税务稽查队伍疲于奔波,事倍功半,税收(税务)稽查效率不高的弊病。 为了对一些重大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避免打草惊蛇,稽查局因税务稽查的需要对一些重点偷逃税对象进行突击性稽查,不一定与征管局事先取得联系与沟通是必要的。除了重大案件的稽查,对一些案值并不高,保密要求不高的案件,可在征管分局的配合与协助下进行,可能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是,由于地域相对广阔,稽查局查处一件案子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要比征管局的要高得多,税务稽查的成本相对较高,所花费的时间也比较多,这就影响了案件的稽查效率,不利于税务稽查工作。因此,有必要加强稽查局与征管局之间的配合与支持,达到提高稽查效率,降低稽查成本的目的。 5、日常工作的衔接。 征管局与稽查局的工作衔接,应该是双向的。除了以上工作衔接的原则外,征管局与稽查局的工作衔接,还涉及到查补税款入库,稽查资料的交接,重大涉税案件的移送等等技术性处理问题。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逐步改进完善的。五
建立稽查局与征管局之间的信息反馈制度
稽查局的外部工作职能是打击威慑偷逃税的犯罪活动,从整个税收工作大局论,稽查局的内部工作职能是在税收稽查中发现税收工作中的漏洞,并及时反馈给征管局,从制度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此外,由于目前的稽查局稽查结果暂由征管局执行,其执行过程及其结果,应该且必须及时通报稽查局,以保证稽查局税收稽查工作的最终落实,并促进稽查局税收稽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 因此,在征管局与稽查局之间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信息反馈制度,是促进征管局与稽查局工作衔接的重要保证。 1、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稽查局与征管局之间的税收稽查(检查)工作信息反馈系统。市局作为税收稽查的领导部门,是建立稽查系统信息反馈系统的主管单位。在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中,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应是: 下达各时期税收稽查工作方向与重点,下达重大涉税案件的稽查任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财政税收工作的需要,根据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漏洞,根据不同时期涉税案件的特点,制定和下达全市短期、中期、长期税收稽查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是作为这套信息反馈系统领导部门的主要职责。协调稽查局与征管局的工作。在税收征管与稽查工作中,由于其不同的工作重点,稽查局与征管局的工作侧重点也不尽相同。这种工作侧重点的不同必然影响到各自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贯彻执行方面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外部纳税环境。同时,对稽查局稽查结果的执行上,也将存在着能否顺利将查补的税款罚金滞纳金及时征收入库的现实问题。再者,在税收稽查过程中,特别是对一些重大涉税案件的稽查,稽查局与征管局能否密切配合,也将直接影响到这些涉税案件能否圆满结案的问题。因此,协调理顺稽查局与征管局的工作关系,是这套信息反馈系统的重要内容。 监督查处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正确地落实税收稽查结果,是税收大征管格局中不可偏废或忽视的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税收稽查与稽查结果的执行,暂时仍将分割为稽查局与征管局分别负责,这就存在着稽查结果没能及时执行的可能,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查补的税收稽查结果,还是存在着继续流失的可能。此外,由于客观外部环境的变化,从稽查结论形成到查补征收入库之间的时间差,也还存在着不确定的变数。为避免稽查税款的流失,这套信息反馈系统应当及时收集稽查结果的执行情况,如有变动,宜及时协调或修改。 针对税收稽查(检查)发现的政策性税收漏洞,及时反馈给有关业务处室,以及时修订政策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由于稽查局可以跨区域执法,因此对不同区域的税务机关的税收执行情况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督,对在税收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税收政策上的不尽完善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个别部门或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反映给上级部门、反映给市局有关业务处室。但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定的组织制度而没能及时沟通,以致于可能贻误了堵塞税收漏洞的好机会。这套税收稽查信息反馈制度的建立,将及时有效地沟通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有利于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沟通协调与外省市税收稽查工作。随着涉税违法案件的愈益规模化区域化,税收稽查工作亦将涉及到更大范围、涉及到更多的税收管理部门、涉及到全国各省市的税务机关。同时,外省市的税收稽查单位也将更多地前来我市要求配合稽查。这种涉及各省市的税收稽查工作,必须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由市局领导的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应该承担起这一任务。针对税收稽查中出现的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问题,下达纠正补救的指令性指示并收集落实结果。尽管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贯彻是由税收征管机关承担,但是这些税收政策是否真正得到贯彻,由税收稽查单位发现并可能修订的补救性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还须由这套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收集并进一步跟踪执行情况。 2、稽查局的信息反馈。 将稽查结果及时报告市局并通报征管局。由于目前的稽查局的税收稽查结果由征管局执行,因此,稽查局宜将每个被查单位的稽查结论及其处分依据及时报告市局通报征管局。这种报告通报工作必须形成固定的制度,这个制度须有这套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来承担。稽查局应定期将稽查结果汇集后,按照职权分管范围,报告市局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备案,并通报各有关区(县)征管局对税款罚款滞纳金征收入库。在一定的征收期限内,回收这些稽查结果的执行情况,对及时征收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案件作最后结案处理,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最终结案的案件,视具体情况,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作后续处理。 反馈税收稽查中遇到的困难,以得到市局与征管局对税收稽查工作的支持。由于稽查局的工作应该且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得到各有关税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因税收稽查必然会涉及到一定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质量,因此,稽查局的工作有可能遇到一定的困难与阻力。这种支持配合和困难阻力,不仅仅是对稽查局工作的支持与否,而是对整个税收改革工作的态度如何。所以,及时将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阻力反馈给信息系统,对完善这套信息反馈系统乃至整个上海市税收征管查体系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征管局的信息反馈。 执行稽查局的稽查结果。从税收整体看,稽查局的税收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延续。稽查局稽查反映出来的税收征管问题,将会给税收征管机关以促进改进。一般,稽查局对被查单位作出的结论,大多是现行税收政策的具体落实。因此,征管局应该对稽查局定期移送的稽查案件结果及时征收入库,并将稽查结果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这套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并通报稽查局以便于稽查局对稽查案件作最终结案。 针对稽查发现的有关征收管理中出现的不足,采取的补救措施。被查案件存在的问题,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征管局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问题。从税收工作整体看,这是个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好机制。因此,征管局应该正确及时地处理并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促进其自身制度与实践的健康发展。在采取了相应改进措施后,征管局应当及时将这些具体措施报告反馈给这套税收稽查反馈制度,由其汇总收集后归档或作进一步的处理。 对稽查结论提出申诉。虽然税收稽查在一定程度上须得到征管局的支持配合,但稽查局的工作毕竟相对独立,而且稽查局所作出的稽查结论依据的税收政策往往是普遍性而容易忽视特殊性,还因稽查局作出稽查结论前不可能与征管局保持经常的密切沟通,因此,其稽查结论可能会与征管局的看法不尽一致。在具体遇到此类的稽查结论时,征管局可能难以执行。所以,税收稽查信息反馈系统的建立,可以给征管局以一个申诉的平台,以免使税务机关外部的纳税人以误解。同时,即使是正确的税收稽查结论,到了征管局执行阶段,也可能因客观条件的变化而遭遇执行难的问题。征管局亦应及时将此情况报告反馈系统及稽查局。 总之,随着税务税收工作的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稽查局税务稽查与征管局税收检查工作的定位与工作衔接必将日趋健全完善,一个新的税务稽查体系必将促进我国、我市的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和发展。
二稿修改于2005.10.20.
大光 - 2009-1-2 16:47:00
上面与下面的回帖里,这个楼主的意思开始出现了煽动反政府的言论了!